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有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内容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暂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实施)。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税流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季度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核定征收纳税人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直接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无需提供其他任何资料。
(二)年度申报(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只需在年度申报表上填写本单位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信息,均视同已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