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的案例分享:有一家企业2019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全年一共列支了业务招待费150万元,列支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250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10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没有其他调整项目。
按照税法规定,将各项费用的扣除数限额及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是这个样子: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50*60%=90万元>10000*5‰=50万元
因此,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50万元,超支100万元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0*15%=1500万元,超支10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1000=21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0*25%=525万元
那么如果该企业将自己的销售部门独立出去成立一个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以8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0000万元的价格售出。假设其他的条件都不变,那么这两个企业税前扣除情况及应纳所得税情况就像这样: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60%=90万元=18000*5‰=90万元
因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90万元,超支60万元
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8000*15%=2700万元
因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全额税前扣除。
两企业应税所得额=1000+60=1060万元
两企业应纳所得税1060*25%=265万元
纳税分析:由于增设了一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使企业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销售收入由10000万元增加为18000万元,使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以全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增加扣除限额40万元,少纳企业所得税260万元(525-265),筹划效益比较明显。
如果一个企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其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都严重超标时,可考虑对其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具体方法是将企业现有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的销售公司,将产品先销售给该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可多核算一次销售收入,从集团整体看就扩大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所以,企业在采用此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在充分考虑商业目的的基础上进行,并要在关联公司之间合理分配各项费用。
设立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节减所得税外,若企业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可以节减消费税。另外,对于企业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加强销售管理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也会增加一些管理成本。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以及各项费用扣除情况,兼顾成本与效益,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销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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