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限售股是基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和稳定证券市场需要而产生的一类特殊股票形式。目前上市公司限售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股改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限售股。企业减持解禁后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应当计算减持的投资收益并通常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是企业股东还是个人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解禁后限售股的,均需依照相关税收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基于限售股特殊的流通属性,减持解禁后限售股往往意味着巨额资金的套现,必然伴随着高额的所得税税负。因此,编者整理归纳了实务中上市公司的限售股股东可以采取的一些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在实现减持套现目的的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所得税税负,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自然人股东减持的税务筹划
方案一:洗股
个人转让解禁后限售股是指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后的第一次转让,该次转让完成后,被转让股份的性质转化为普通股,受让方如果是个人并且再行转让的,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可以在其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限售股以较低的价格协议转让给自己的亲属,从而实现“洗股”的目的。限售股的性质转化为普通股后,再由受让方进行减持套现,从而实现套现与节税的目的。
方案二:解禁后高送、转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限售期内基于限售股而进行送、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同样视为限售股,解禁后对送股、转股的转让环节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上市公司在解禁后进行送、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不属于限售股,个人在转让时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后实施高比例送、转股,转让这部分股票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三:适用15%的成本核定率
个人转让解禁后限售股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转让收入减去取得成本,如果个人无法提供成本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成本为收入的15%.因此,如果个人取得限售股的成本低于转让收入的15%,可以考虑适用成本核定的方法实现节税。
方案四:变更减持地
鹰潭模式的核心操作在于减持地的变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减持解禁后限售股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转让方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股东通过变更证券开户地,实现减持地的变更,实质上是变更了纳税义务所在地,并且变更到鹰潭、西藏、新疆等财政奖励力度极大的地区进行减持,从而在经济效果上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企业股东减持的税务筹划
上市公司的企业股东减持限售股的税务筹划以降低企业减持环节的企业所得税为目的。有一些企业股东的背后仍然是自然人股东,因此,有些减持筹划的最终目的仍然指向服务于自然人股东。
方案一:向个人协议转让
企业转让解禁后限售股的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5%,向其自然人股东分派红利时又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整体税负为45%.因此,企业股东可以在限售股解禁前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以较低的价格将所持有的限售股协议转让给其自然人股东。待解禁后,直接由自然人股东通过上述自然人减持筹划方案实施减持,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方案二:变更减持地
2011年11月26日,远光软件发布公告,称其股东珠海市东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光公司”)的注册地址已迁至西藏墨脱县城,住所由珠海市变更为西藏墨脱县城,企业名称变更为林芝地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荣光公司是远光软件的一大股东,持有远光软件大量的限售股。荣光公司通过变更自身的企业住所,目的是为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作准备。根据藏国税函[2008]123号文,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荣光公司的经营范围恰为科技项目的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等技术服务业范围。因此,未来荣光公司减持远光科技的限售股,可以免除高额的企业所得税。
有些上市公司的企业股东以变更注册地为基础,辅之以变更组织形式及经营范围的方法来实现减持避税。2011年9月,兆驰股份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深圳市兆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驰公司”)变更为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变更到乌鲁木齐市,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变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新疆从2010年开始先后出台了许多地方性优惠政策,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只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另外,新疆自治区政府承诺按企业缴税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兆驰公司通过变更企业的组织形式,避免其在转让限售股时需要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避免了其在向自身股东分红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兆驰公司更改为有限合伙企业后,其减持自身持有的限售股,纳税义务主体只是合伙人,并且自然人合伙人只需按照20%缴税,并享受地方的财政奖励和返还,因此,减持的整体税负极大地降低。
企业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解禁后限售股时应当尤其关注变更减持地这一方案。减持地的变更充分利用了境内不同区域之间的税负差异,相交其他几种方案的合规性风险非常低,也更为有效和安全。需要注意,企业变更减持地相交个人变更减持地更为复杂,需要进一步地进行筹划和设计。
1、实现路径一:新设公司
上市公司的限售股股东可以在西藏、新疆等境内低税负地区设立投资公司,再通过换股、并购重组、协议转让等资本运作方式将其持有的限售股以较低的税负成本向外剥离,最终在低税负地区通过新设的投资公司实现减持,并且能够避免巨额企业所得税税负。减持形成的利润可以留在境内低税负地区,也可以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往回转移。
2、实现路径二: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上市公司的限售股股东可以直接变更自身的注册地址,实现向境内低税负地区的迁移。企业实现迁移的主要措施是变更注册地址,本质上是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以及其他诸如社保登记等事项。工商变更登记的核心在于住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以及类型变更,这类变更登记的操作难度低,障碍小,易于实现。而税务登记变更是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的核心环节,实质上的法律程序是税务注销登记与设立登记。税务登记的注销在实务操作中难度非常大,主要基于原注册地的阻力。需要注意的是,注销税务登记是企业变更注册地址的核心环节,企业可以通过税务专业人士的专业协助,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地沟通与意见交换,最终顺利实现税务登记的注销。
3、实现路径三: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指企业通过采取合并、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实现目标企业向境内低税负地区转移的方法。实施并购重组可以有效避免原注册地税务机关的阻碍,但是却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需要前期进行周详筹划,合理制定股权运作方案,特别注重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中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合理递延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从而降低资本运作的税务成本,并最终实现企业向境内低税负地区转移的目的。
并购重组的实施需要一定的资金流安排,确保在并购重组过程中股权流以及资金流均符合合理商业目的。如何能够合理、有效地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是并购重组方案中的核心和难点。企业可以考虑借助税务专业人士的协助,根据完备的税务筹划方案实现资本运作目标,并且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税务风险。